金融消费者权益“硬保护”来了!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消保红线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12月27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包括7章69条,对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监督与管理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一起来看重点内容:
1
从源头遏止强制搭售、误导宣传等行为
第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2
加强信息披露
其中,第十四条明确,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一)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二)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三)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因金融产品或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
(五)金融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六)在金融产品说明书或服务协议中,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经营主体完整的中文名称;
(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强化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风险意识、法律意识以及依法维权的能力。
4
暴力催收不再有
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5
向变相强制收集、滥用消费者信息说再见
6
金融消费争议怎么办?
7
金融机构违法后果很严重
文章转自金融时报转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