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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4月末债转股签约金额达2.3万亿元

发布时间:2019-06-15 04:06

“定价确实是债转股中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难点问题。”连维良表示,之所以强调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最重要的就是债转股对象的选择是市场化的,债转股的定价是市场化的。他认为,之所以现在债转股定价难,主要是存在一些体制机制和程序上的制约,因此按照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的要求,重点要从建机制、拓平台、简程序、明责任多个方面解决转股定价市场化问题。

 

5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促进稳增长防风险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明确了下一步债转股工作的目标,要着力在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上下工夫。6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就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促进稳增长防风险回答了记者提问。

 

作为推动企业去杠杆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手段,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在减少企业负债、降低财务成本的同时,有利于增强企业资本实力,推动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实现防风险与稳增长、促改革的有机结合。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末,债转股签约金额已经达到2.3万亿元,投放落地9095亿元。已有106家企业、367个项目实施债转股。

定向降准支持债转股成效显著

 

2018年7月,人民银行定向降准释放资金用于支持市场化债转股。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负责人黄晓龙在吹风会上表示,定向降准之后,商业银行的反映很积极,无论从债转股的规模,还是促进企业公司治理、带动社会资金方面,都呈现出良好势头。

 

“总体来说,定向降准之后效应还是比较明显的。”黄晓龙介绍称,截至目前,市场化债转股总体投资规模是9095亿元,其中定向降准以后新增5080亿元。17家商业银行定向降准之后债转股新增投资规模大幅增加。由于商业银行有较多的民营企业客户资源,也比较熟悉企业状况,定向降准后在帮助民营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上力度进一步加大。

 

2018年4月,17家商业银行对24家民营企业开展了市场化债转股,其中定向降准以后新增投资了22家。黄晓龙表示,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从传统的负债管理到参与股权管理,对参与债转股企业公司治理有自己的优势,起到了积极作用。他透露:“17家商业银行的159个落地项目中,有87个项目已经向企业派驻了董事、监事和高管,已经实际参与了企业的公司治理。通过参与企业治理,在促进企业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的同时,也增强了商业银行对风险的管理。”另外,社会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积极性明显提升。银行系债转股实施机构通过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与产业基金和地方政府合作等方式,积极拓展募资渠道,5家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募集的社会资金达到2500多亿元。

 

黄晓龙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配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引导商业银行用好定向降准资金,尽快形成和推广一批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效应,进一步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提升质量。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落地4000亿元

 

2017年,经原银监会批准,5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成立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专注于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准入要求、经营范围、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经过两年的运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已经成为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主力军。目前,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共落地实施债转股项目254个,落地金额4000亿元。其中,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管产品等渠道共募集社会资金2500亿元参与债转股项目。

 

银保监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负责人刘志清表示,银保监会重点在三方面采取措施,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有序开展:一是完善监管制度,确保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二是加强日常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督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内控合规建设,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立完善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持续跟踪债转股的推进情况,及时了解和解决相关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加大政策支持,推动债转股工作协调有序开展。研究解决实施机构在定向降准资金使用中的操作性问题,支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快专项金融债券的审批流程,指导母行加强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金、业务、人力支持,协同推进债转股工作。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做好监督管理和政策支持工作,指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立足于债转股主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助力企业转型升级,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刘志清称。

 

对此,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也补充称,要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主力军作用,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建立符合股权投资特点的绩效评价和薪酬管理体系,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占用资本较多问题。

防范债转股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对于债转股中的银行和实施机构面临的风险,刘志清表示,应动态全面地看,既要看到一些风险增加的因素,也要看到风险进一步缓释的因素,同时也要关注市场化债转股对于稳增长、结构性去杠杆的全局性意义。

 

对此,银保监会重点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严格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债转股项目的选择、收债和转股价格、资金筹集、退出方式等,都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按照商业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自愿协商确定。

 

二是明确债转股对象。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针对产品有市场、技术有实力、发展有前景,但是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于“僵尸企业”、逃废债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不纳入实施范围。

 

三是坚持风险隔离,严防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制定实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则,要求银行和实施机构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提出一系列风险防范的措施,严防风险传递。

 

四是注重标本兼治,防范道德风险。支持银行、实施机构推动转股企业改组改制,改善公司治理,积极参与重大决策,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转股企业持续改进经营管理,强化财务硬约束,防止企业的杠杆再次超出合理水平。

 

五是持续加强风险分析和监测。银保监会建立了市场化债转股信息报送机制,并通过降杠杆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将相关信息与其他部门共享,持续对债转股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明确相关监管要求,确保市场化债转股规范有序发展。

推动建立债转股合理定价机制

 

 

5月22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措施,支持企业纾困化险、增强发展后劲。在具体工作方法上,指出要建立债转股合理定价机制,直指问题要害。

 

“定价确实是债转股中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难点问题。”连维良表示,之所以强调债转股是市场化法治化的,最重要的就是债转股对象的选择是市场化的,债转股的定价是市场化的。他认为,之所以现在债转股定价难,主要是存在一些体制机制和程序上的制约,因此按照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的要求,重点要从建机制、拓平台、简程序、明责任多个方面解决转股定价市场化问题。

 

具体来看,“建机制”指的是上市企业转股价格可以参考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非上市企业转股价格可以参考竞争性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拓平台”就是要通过相应的资产交易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各类产权交易场所为债转股提供交易定价服务,更好地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简程序”则是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程序,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严格落实国有资产交易的分级审批制度,落实企业决策的自主权。“明责任”即明确相关方的责任边界,重点是落实尽职免责的要求。

 

“转股定价,因为涉及到双方利益的博弈,确实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连维良坦言,市场化定价就需要在完善市场机制的过程中去解决。下一步,相关部门将进一步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完善操作政策,畅通堵点,使市场化定价机制能够真正实现。

 

 

文章转自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