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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金融十大新闻

发布时间:2019-01-17 12:12

2018中国金融十大新闻

新一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

纾困小微民企 多部门“几家抬” 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

新一轮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接连落地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

“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相继落地 治乱象与稳市场有机结合

A股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正式生效 中国股市全球影响力不断提高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思路初现 五家模拟监管试点公司确立

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落地 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上交所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资本市场迎来重大改革举措

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统一监管 债券市场开启互联互通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落地 债转股加速推进

 

1

新一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

 

 

 

2018年7月2日,新一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成立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等相关工作,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会议。此后,金融委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有针对性的专题会议,统筹研究协调金融领域相关事项。

 

此前,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运行。12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统一举行揭牌仪式。

 

点评:连平(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统筹经济金融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2018年3月,在整合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职能的基础上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7月,新一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这两个事件不仅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调整正在不断深化,新的金融监管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也必将对我国金融体系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金融委设立以来,有效发挥了补齐金融监管短板、以权威性和专业性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保障金融业稳定运行的作用。新一届金融委成立后,以问题为导向的专业决策机构定位更为明确。随着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有针对性的专题会议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金融委将更有效地统筹研究协调金融领域相关事项,成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深化和协调金融监管的重要制度保障。

 

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则是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设立之后的又一重大监管框架调整举措,将进一步推进行业监管协同,有效避免监管漏洞和监管重叠的问题。一方面,银行业监管与保险业监管的跨行业整合符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要求。我国大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主要集中于银行和保险领域,在制定相关机构的监管标准时,由统一的监管部门加以推进,可以将风险控制要求更好地协调统一起来。这对加强骨干金融机构的管理,进而对保证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部分监管职能的调整,有助于推动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统一。改革后,央行将承担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等职责,这将使与金融稳定密切相关的部分微观审慎监管要求与宏观审慎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统筹构建审慎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风险的职能。

 

中国金融监管格局已经从原来的“一行三会”转变为“一委一行两会”,金融监管朝着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方向发展的思路已经清晰显现。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稳健的微观金融主体和稳定的宏观金融环境将会使金融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

 

2

纾困小微民企 多部门“几家抬”

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

 

    

近来,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了“三座大山”——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针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经营困难增多、融资难问题加剧的情况,多部门及时出台了各项政策,助力民营和小微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按照“几家抬”的工作思路,2018年6月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了包括增加支小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500亿元、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在内的23条具体措施。

 

民营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信贷、发债、股权融资三个方面。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介绍了“三支箭”政策措施。“第一支箭”是增加民营企业信贷,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通过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调整宏观审慎评估的参数来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第二支箭”是创新推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由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提供部分初始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为经营正常、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增信支持。“第三支箭”是研究设立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缓解民营企业股权质押风险,稳定和促进民营企业股权融资。

 

针对民营企业面临的“融资高山”,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指出,初步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方向性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三分之一,中小型银行不低于三分之二,争取3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央行等五部委还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从货币政策、监管考核、内部管理、财税激励、优化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点评:温彬(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信用状况有所恶化,银行风险偏好降低,针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不愿贷、不敢贷”的情况比较突出。同时,金融监管加强,金融去杠杆和“影子银行”治理效果显现,表外融资收缩导致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上升,进而演变成信用风险。

 

针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管理部门多管齐下破解难题。一是实施稳健货币政策。通过定向降准,在确保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创新型企业债转股支持力度,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部门;二是建立长效机制。银保监会针对小微企业贷款提出“两增两控”的新目标,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从货币政策、监管考核、内部管理、财税激励、优化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三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运用CRMW(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建立纾困基金等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在上述政策合力作用下,银行业积极响应,小微和民企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余额7.73万亿元,同比增长18.1%,增速比上季末高2.5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加9595亿元,增量相当于上年全年水平的1.6倍;18家主要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平均贷款利率6.23%,较一季度下降约0.7个百分点。

 

当然,金融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与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相比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为此,一是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通过定向降准、TMLF等政策工具,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二是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完善MPA考核体系,确保资金流向需要的领域;三是制定相关配套措施,适度下调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制定授信尽职免责细则等,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从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

    

3

 新一轮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接连落地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

 

2018年4月10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将大幅度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此后, 各项开放措施纷纷落地。4月,《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明确允许外资银行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授权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多家分行营运资金采取合并计算。与此同时,《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出台,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4月底,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51%。8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推出,宣布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修改多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取消了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11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外资银行准入门槛,扩大了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2018年,我国受理和批准了多项市场准入申请,如完成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行、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集友银行有限公司筹建深圳分行等10项市场准入申请审批,其中,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将成为我国首家外资保险控股公司。2018年11月3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消息称依法核准UBS AG增持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比至51%,核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这是《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证监会核准的首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

 

点评:董希淼(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以银行业为例,到2017年底实现了两个突破: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资产总额达3.24万亿元,突破3万亿元;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总数达1013家,突破1000家。这是我国金融业实力增强的反映和体现,有利于引入长期资金,优化竞争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特别是2018年,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大大加快。从银行业到保险业再到证券业,开放措施频频推出并接连落地实施。一年来,我们看到,香港集友银行有限公司获批筹建深圳分行,瑞银集团正式成为首家控股内地合资证券公司的外资金融机构,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将成为我国首家外资保险控股公司。央行还会同银保监会批准美国运通公司控制的“连通公司”筹备银行卡清算机构,金融基础设施中最为关键的清算组织开放进入实质性阶段,开放领域不断扩大和深化。与此同时,在被纳入明晟公司(MSCI)新兴市场指数后,A股又被纳入富时罗素指数体系。

 

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原则之一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过去的一年,金融业对外开放从三个方面进行落实:首先,进一步放宽对外资机构的准入限制;其次,取消或降低金融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再次,大幅度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基本逻辑是,通过扩大和深化开放,引进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强化金融业市场竞争,这一方面将增强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和稳健性,进而提升金融业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将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进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应该说,2018年以来出台的一系列超预期的金融开放政策措施,向国际社会发出了强烈的开放信号。随着对外开放的加速,我国金融业将成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及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主力军,这将引领金融业进入一个全面开放的新时代。

 

2019年,我们将以“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造”双线重构金融业格局,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助开放,“扩大开放”将继续成为年度关键词之一。当然,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应该是双向的。我们不但要张开双臂对外资机构说“欢迎您”,还要大踏步地走出国门对全世界说“我来了”。

 

4

“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相继落地

治乱象与稳市场有机结合

 

 

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7月20日,《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以及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12月8日配套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子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商业银行加快步伐布局理财子公司。截至2018年12月底,已有26家商业银行拟成立或意向成立理财子公司。

 

点评:李建军(江山控股研究院联席院长、首席经济学家)

 

资管业务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近年来,我国资管业务扩张较快,据相关统计,到2017年末总规模达到百万亿元左右。不仅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了资管业务,各类投资和中介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也都介入了资管业务。

 

资管业务在满足投资者财富管理需求的同时,通过投资各种资产也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不过,资管业务的市场规范性不足,资金池、产品嵌套、刚性兑付等问题多有存在,不仅潜在金融风险较大,还导致货币空转推高了融资成本,“影子银行”特征较为明显,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受到了阻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受到了影响。鉴于此,2018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正式公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7月又出台了相关细则,体现出监管部门对规范资管业务、治理市场乱象的高度重视。

 

具体来看,资管新规旨在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来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在如何打破刚性兑付、降低杠杆比例和限制多层嵌套、禁止资金池等资管业务最为突出、风险最大的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强化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运行理念,严明了市场纪律,限制了资金空转,对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防控流动性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资管新规也指出,从事资管业务的主体必须是正规金融机构,对非法金融采取了严厉惩罚措施。

 

当然,资管新规的出台并非要禁止资管业务发展。我们必须要把握好防风险与服务实体经济之间的平衡,让资管业务在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资管新规准确清晰地揭示出了目前资管业务面临的重点问题,系统完整地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这不仅能够规范和促进资管业务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我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意义重大。资管新规的出台还仅仅是个开始,未来监管部门之间还需要协调配合,金融机构要主动积极地提升管理能力,真正使资管业务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发挥出更好更大的作用。

 

5

 A股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正式生效

中国股市全球影响力不断提高

 

 

2018年6月,A股纳入明晟公司(MSCI)新兴市场指数正式生效,首批200余只个股正式纳入。8月31日收盘后,MSCI实施A股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的第二步,把现有的纳入因子从2.5%提高至5%。9月下旬,明晟公司宣布就“进一步提高A股在MSCI指数中的权重”议题展开咨询,建议将A股的纳入因子从5%增加到20%。

 

9月,全球第二大指数公司富时罗素宣布,将A股纳入其股指体系。富时罗素公布的文件显示,A股纳入富时罗素的过程将分为三步,即2019年6月纳入20%、2019年9月纳入40%、2020年3月纳入40%,涵盖大、中、小股票。从纳入比重来看,在第一阶段,A股将占到富时罗素新兴市场比重的5.57%。

 

12月,标普道琼斯公布了2018年度市场分类评审结果,宣布将可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机制进行交易的合格A股纳入其全球指数体系,分类级别为新兴市场。纳入将从2019年9月23日市场开盘前生效,纳入因子为具体A股标的可投资市值的25%。

 

点评:刘哲(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A股纳入MSCI指数、富时罗素指数体系、标普道琼斯全球指数体系等,都是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标志性成果。引入外资不仅能带来增量资金,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

 

短期主要是资金量和情绪面的影响。从中国台湾、韩国等地资本市场开放的历史来看,前期都会经历一个外资持续流入的过程。从外资流入规模的绝对量来看,虽不能对市场波动和走势起到决定性作用,但增量资金的流入预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市场中长期信心,稳定短期的市场情绪。

 

中期来看,由于经济发展阶段、交易制度、交易特点等参照系不同,A股的投资者理念、估值体系与国际有一定的差距,海外资金的风险偏好、配置风格与国内投资者也不尽相同,外资的流入对A股的投资理念和估值体系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同时,也有助于促使中国上市公司更关注于自身公司治理结构的提升,回归公司经营层面,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相关监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

 

长期来看,与国际接轨也是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当前全球资金对于A股的配置比例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与中国经济体量、增速和发展潜力并不匹配,随着外资进入A股渠道的陆续拓展,有利于提升外资对A股的参与度、认知度和认可度,提升中国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推动中国从资本市场大国向资本市场强国转变。

 

在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过程中,应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对外市场开放与自身制度建设的关系。企业家选择投资实业,政府需要改善营商环境;投资者选择投资股票,A股市场也需要建立起一个机制健全、健康发展的“投资生态”。在交易制度方面,尤其是股票的停复牌制度方面,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的规定,改善市场的流动性,降低外资在资金进出上的顾虑。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提升市场交易的公开透明性。

 

二是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在健全市场和监管制度的前提下,稳步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开发出成本更低、更灵活、更便捷的金融工具,满足投资者的避险需求。同时,多层次的金融产品,也有利于引导有风险管理需求的外资进入中国资本市场。

 

6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思路初现

五家模拟监管试点公司确立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部分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集团。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突出风险主要体现在后一类,主要表现在虚假注资、杠杆资金和关联交易等方面。

 

过去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空白,监管主体也不明确,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2018年以来,央行选取了5家具有代表性的金控公司推进金控模拟监管试点,分别是: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

 

2018年11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指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可考虑采取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建立统筹监管机制,并赋予监管主体有效的监管手段。

 

点评:赵锡军(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

 

2018年11月,央行公开对外表示,为有效防控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相关部门正抓紧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填补监管空白。并且,央行在2018年已经对招商局集团、北京金融控股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5家机构启动了模拟监管试点,以累积相关经验,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力争在2019年上半年正式推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

 

央行的这一行动宣告了对金融控股机构的监管即将拉开大幕。事实上,自我国“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相继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以来,金融业综合经营稳步发展,金融业跨业投资步伐加快,投资金融业的实体企业日益增多,并逐步形成各类金融控股机构。同时,从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来看,金融业综合经营也是大势所趋,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则是其必然结果。金融控股公司有助于推动资源集中、平台整合和渠道共享,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化、全产业链、一体化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体系的服务效能。

 

与此同时,从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滋生出各种问题和风险,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过度追求“大而全”、盲目扩张的原因,更与缺乏统一、全面、有效的制度安排和监管,特别是缺乏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顶层设计制度有关。一方面,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普遍存在组织架构复杂、业务种类繁多、跨市场经营的现象,有些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管控上存在不少隐患。不少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真正有效的“防火墙”,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较大。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结构繁杂,如果信息披露不到位,关联交易不易被察觉。子公司之间直接进行关联交易使得经营状况互相影响,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风险。尤其是产融结合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普遍地蕴含内部交易复杂、账面资本虚增和掏空主业等一系列违规行为和潜在风险。另一方面,法律缺失与分业监管体制也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缺失,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运行、治理及监管等缺乏根本依据,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也容易使以套利为目的金控平台趁虚而入,不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由于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导致长期以来对金融控股公司存在明显的监管不足。以往分业监管体制下,机构监管为主要特征,尽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分别受到较为全面的监管,但缺乏从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整体监管。虽然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业务结构有利于其长期稳健经营、抵御经营风险,但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效监管体制尚未确立的情况下,缺乏规范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野蛮生长将会加大金融体系风险。

 

党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明了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和任务。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顺应金融市场发展趋势,解决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尤其是有助于促进金融体系内部形成良性循环,实质性地优化金融业结构,促进直接融资发展,更加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提升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针对当前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既要尽快加以治理整顿,防范和化解风险,同时,更要着手在其总体方向、运行模式、监管架构、监管立法等方面进行整体性和制度化的顶层设计,推动和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走上规范有序发展之路;使其既能充分发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又能为整个金融体系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

 

预计即将出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将会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治理、风险隔离、关联关系等方面建立多维度的约束机制。一方面约束风险传递性,防范金控模式下多家持牌机构、特别是资本消耗型机构集中在同一控股平台下出现风险传递。另一方面规范关联方融资,不少产业资本获得金融牌照很多时候都是为了产融混同运作,这类现象在以房地产为代表的重资产行业居多。只有让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有法可依”,为其“正名”,通过监管引导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才能发挥其在服务实体经济、完善现代化金融体系和公司治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

 

7

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落地

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2018年4月2日,财政部、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政策内容包括: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推动个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5月7日,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明确了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应当遵循“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5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业务管理等十方面详细规定了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要求。

 

5月31日,首批12家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机构名单公示后,6月7日,中国太保率先在上海签发了我国首张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单,这标志着酝酿已久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正式落地实施。截至目前,银保监会共公示了三批19家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名单。

 

点评:王国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院长助理)

 

在老龄化背景下,以税收优惠撬动个人养老保险的发展,增强公民自我养老的经济能力,减轻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负担,完善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养老保障体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已经成为众多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

 

历经十年酝酿,我国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终于在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成功落地。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惠民工程,能够有效促进养老保险三支柱的发展壮大、增强养老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养老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障水平。

 

正因为是一项涉及面巨大而且持续期绵长的制度,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和相关政策的出台才显得异常谨慎、一波三折。从2009年天津市滨海金融创新园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方案被叫停,到海南省2010年方案设计的浅尝辄止,再到上海市2011年以来的高调宣传和大力推动,经历了长达十余载的论证,号称“中国版401K”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才终于落地。目前银保监会已经批准了三批19家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业务,后续的制度建设也在及时跟进,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银保监会、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试点在各界的密切关注下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因为更早一些的税优健康保险从试点到在全国推开,供给和需求都远低于预期,所以,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做到了扬长避短,在实际运作中则更为合理。比如,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12项条件;确定了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信息平台进行税延型养老保险账户的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规定了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的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3项保险的保险责任、费用标准和领取方式等,兼顾了产品开发设计上的灵活性与一致性;强调了无需通过就职单位进行集中统一投保,个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及中国保信的信息平台即可完成投保、查询、打印单证和领取保险金等业务流程。此外,文件中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的销售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管理等关键环节也有详细的规定,这些较为精巧的制度设计令人对税延型养老保险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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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资本市场迎来重大改革举措

 

    

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党委将会同上交所党委坚决贯彻落实。证监会将指导上交所针对创新企业的特点,在资产、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加强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分享创新企业发展成果。

 

2018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确定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时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交易制度,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推动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尽快落地。

 

点评:宗良(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

 

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提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此作出了部署,明确“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推动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尽快落地”。在我国股票市场较为低迷、存量市场较大、全面实施注册制存在难度的背景下,从增量出发探索新思路,是一个比较现实、可行的途径。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举措,或将为我国资本市场演进开辟新路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设立科技板并试点注册制,有利于为资本市场注入新活力。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既具有较高成长性,风险也较高。门槛较低的注册制不仅为科创企业提供绝佳的融资平台,也为广大的投资者参与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分享创新创业红利提供了数量众多的新标的,同时还在与其他资本市场对接、金融创新等方面留有巨大的想象空间。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是资本市场成熟的必然结果。注册制是美国、日本、英国等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审核制度。相比而言,中国股市使用核准制,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试点科创板注册制是一个有益尝试。通过实施股票注册制,有利于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事后监管,把市场能自主调节的部分交给市场。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或为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开辟新路径。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在投资者教育、市场监管等方面跟成熟的市场相比尚有差距,因此,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应选择一条渐进性变迁路径,逐步探索实行注册制。尽管在规模上,科创板与主板相比差距甚远,但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既符合科创行业特点,又顺应资本市场改革趋势,将为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探索新路径。我们期待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能够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期待未来股票供应和资金需求更加平衡,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资本市场迈上一个健康发展的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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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统一监管

债券市场开启互联互通

 

    

2018年,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2018年8月份召开专题会议时提出,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2018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2018年第14号公告,就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资质、评级方法体系、执法检查形成了统一监管框架。2018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明确由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的执法工作,人民银行、发改委、交易商协会等积极支持证监会的统一执法工作。

 

点评:俞春江(东方金诚评级副总监)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债券市场此前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不同的债券品种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注册,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相对分割的债券市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促进了我国债券市场蓬勃发展,推动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但是,不同债券市场在准入、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形成了监管套利空间。在评级方面则衍生出两个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不统一、评级标准差异等问题。

 

对债券市场参与方来说,评级机构发挥了发现信用风险方面的基础作用。但目前,我国评级行业发展不成熟,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标准不一致等现象也给投资人带来了较大困扰。此次公告对同时在两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事实上开始实施统一监管,这为评级机构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评级服务提供了制度基础,评级机构正式进入接受统一监管的时代。

 

对评级机构监管的统一将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消除部分评级机构的监管套利空间,有力引导评级机构的发展趋于规范,为做大做强国内信用机构、获取国际评级话语权提供了很强的制度基础。

 

公告建立了两个债券市场评级资质互认的机制,由央行、证监会和交易商协会通过绿色通道对符合互认条件的评级机构实施互认。可以预计,部分只在单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机构将获得同时在两个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资质互认,这将为两个债券市场的参与方带来评级机构的更多选择,也有利于促进评级机构之间在提升评级质量和投资人服务质量方面的相互竞争,更好地满足市场对评级的需求。

 

两个文件构建了“统一准入、统一标准、统一执法检查”的统一监管框架,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等组成了债券市场监管的“一致行动人”。在统一执法框架下,预计债券市场执法力度将大幅度加强,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弥补了执法短板,将有效敦促债券市场参与者规范债券相关行为,提高债券市场的规范性和运行效率。展望2019年,统一监管框架下的配套规则还将陆续出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进程将明显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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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落地

债转股加速推进

 

 

    

    

2018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6月24日,人民银行宣布从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鼓励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运用定向降准和从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实施“债转股”项目。

 

6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鼓励“收债转股”的同时,允许通过多种模式开展债转股业务;规定所需资金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1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5部门印发《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险机构、信托机构等具有股权投资资格的市场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债转股工作。

 

截至2018年11月底,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项目总金额达到18928亿元,资金到位5050亿元。

 

点评:鲁政委(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债转股业务的规则。与此前商业银行开展债转股相比,《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债转股业务的部分难点,有利于加快债转股的落地和推进。具体而言,这一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解决了商业银行难以直接持有实体企业股权的问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持有实体企业股权。《办法》的出台,便利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批量开展债转股业务,降低了债转股落地的操作难度。

 

二是巧设债转股形式,缓解并表资本高消耗难点。一方面,《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四大AMC)进行资本管理,这意味着其持有股权能够享受比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股权更低的风险资本占用。另一方面,《办法》也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资管产品进行债转股。资管产品属于表外资产,不需要纳入商业银行并表范围,从而无需占用资本。此外,《办法》还允许商业银行不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形成控股,从而使商业银行无需将其纳入资本并表范围。

 

三是创新债转股方式,灵活多样落地债转股。《办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不仅可以转为普通股,还可以转为优先股。这一债转股方式的创新将有利于金融机构“因企施策”,更为灵活高效落地债转股。若能推动债转累积优先股的制度设计,可以在防止“僵尸企业”漏网、避免银行对企业正常经营过度干预、缓解银行高额资本占用等方面起到独有的作用。

 

下一步,需要在具体债转股实践中处理激励相容问题。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而言,若纳入并表,资本消耗仍然较多,或者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第三层次资产方面形成困扰;如果不希望纳入并表而不控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则难以享受未来转股企业可能实现的盈利,由此对银行来说缺乏参与债转股的足够激励。与此同时,在债转股推进的过程中,应该紧密围绕着“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基本点,防止其由于外部干扰沦为“僵尸企业”逃生的“绿色通道”。  

 

文章转载自金融时报